此案合伙关系能否认定
[案情介绍]
马某系个体饲料经营户,魏某系某村村民。一日,魏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上面注明马某诉其欠款纠纷一案。原来,宿迁人徐某在魏某家里养鸡,其间赊欠了马某一部分饲料。徐某以自己名义给马某出具了一份欠据。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养鸡场垮了,徐某也不知跑哪儿去了。马某于是以魏某与徐某系合伙关系为由,要求魏某承担合伙期间所欠债务。而魏某以自己只是借场地给徐某使用、替徐某打工为由拒绝付款。
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两份证据:一份是徐某向其出具欠据;二是调解笔录一份(上面有一句,问:“你与徐某是合伙关系吗?”回答:“是的。”)。被告魏某对欠据无异议,对调解笔录内容,表示自己文化水平低,当时不懂什么叫合伙,当庭对存在合伙关系进行否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庭辨论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以下两个观点:一、既然在双方调解时被告已承认与徐某存在合伙关系,那么就不需要原告方再行举证了。二、如被告认为自己与徐某只是雇佣关系,那么被告应提供关于雇佣方面的证据。
[案情结果]
综上,如果原告方没有其他证据与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话。本案中的合伙关系是不能被认定的。无论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导致其这一举证的行为失败,都不能使原告免于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