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病故保险拒赔妇诉请获支持
[案情介绍]
社会上曾有人如此抱怨:参保容易理赔难。近日,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给付原告黄X保险金三万元。
2004年11月间,被告公司业务员欧某向投保人谢X(原告黄X丈夫)宣传“康宁终身保险”的好处,劝其参投“康宁终身保险”。一番洽谈,双方签订了客户保障声明书,被告于2004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谢X、受益人黄X,保障项目(给付责任)为保障项目固定,保险期满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至终身、交费期限20年,每年应缴保险费840元,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风险保额30000元。
投保人谢X按约连续5年缴交了保险费。2009年8月19日谢X因肝硬化死亡。同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其肝硬化病史,并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决定:对原告申请做拒赔处理并向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原告不服,愤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约履行赔付。
[案情结果]
该案中,投保人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至今已五年,故保险人也不得解除此合同,而应承担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