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间起算?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至9月,甲公司从徐某处购买五金配件,但未即时给付货款。双方亦未明确约定具体付款期限。同年9月22日,甲公司向徐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货款46 997元,欠条上未确定还款期限。其后,甲公司未支付徐某货款。2006年7月5日,甲公司再次向徐华出具欠条确认欠货款46997元的事实。其后,徐某多次向甲公司索要货款未果。徐某遂于2008年7月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被告甲公司辩称诉讼时效期间自2006年7月5日出具欠条之次日起算至2008年7月7日(周一)届满,徐某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案情结果]
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故甲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故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