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纵火是否赔付
[案情介绍]
1993年5月,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蒋某之女蒋A患精神分裂症外治不愈,一直病休在家。某日,蒋某外出,家中仅留蒋A一人在家。蒋A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烧房,致蒋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蒋某向保险公提出索赔。
[案情结果]
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监护者一疏忽就容易因精神病人的行为受到损失,而这样的损失不是监护者主观意愿造成的,也是不可预测的,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的风险。保险公司对精神病人造成被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予以赔付是应该的
被保险人提出家庭财产损失赔偿,一般来讲,只要造成损失的行为不属于免责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对损失就应该做出相应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