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保险合同纠纷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竹林新型建筑材料厂(简称建材厂)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为其新购的桑塔纳轿车办理了财产保险一份,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3958元。保险公司为建材厂出具保单一份,载明:新车购置价12万元,保险金额12万元。保单正面却明示: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
2003年3月2日,建材厂投保的轿车发生碰撞损坏。建材厂要求按投保金额12万元赔偿。保险公司坚持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并支付4万元给建材厂。残损车辆保险公司单方作价0.8万元归建材厂,两项保险公司共付给建材厂4.8万元。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建材厂认为违背了双方在合同约定的定值保险的赔偿标准,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赔偿,形成诉讼。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建材厂8万元,建材厂在收到赔偿款的同时将残损车辆返还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