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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323人看过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为一大型养鱼场,被告为一副食品批发公司。双方于520日签订了一份购买活鱼的合同,其中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武昌鱼2000千克,每千克16元,鲫鱼1000千克,每千克15元,罗非鱼1000千克,每千克13元,于610日以前,由被告至原告处取货。原告为保证按期向被告供货,且便于被告取货,遂将被告所需的鱼集中放置于一个临近一条大河的水池之中,同年65日,原告催促被告前来取货,并提出也可由原告送货,由被告承担费用。被告提出因其库存的鲜鱼尚未售完,暂不能收货。至610日,被告仍未前来取货。6月中旬以后,因连续罕见的暴雨,致使原告池中的水涨满并溢出。鱼纷纷蹦进附近的大河中。原告提出,为被告存放的鱼因蹦进河中,损失2000千克,价值3万元,因为被告违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尽管其迟延数天,但双方并没有约定迟延履行的责任,所以他不应承担责任,至于鱼蹦进河中,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的。

 

[案情结果]

 

    本案中,不应适用风险负担的规则,而应当由被告承担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的过错,而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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