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曾于5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类涤纶哔叽40万m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交货时间是该年年底。合同订立以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当年9月底已生产30万m的涤纶哔叽,为防止库存积压,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运30万m的涤纶哔叽。被告复函表示同意。货到以后,被告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颜色、手感均很好,但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收,并对另10万m的涤纶哔叽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10天以后,被告向原告按6元/m的价格汇去180万元的货款。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7.2元/m,按原来商定的内容,应按市价确定合同价格,被告应按1.2元/m补足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当年12月5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10万m已经备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物的价款。被告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25万m,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因多次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案情结果]
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原告交付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被告已接收了货物,那么应允许被告变更合同内容,即不再接受另10万m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