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与双方违约
[案情介绍]
原告:某市造船厂
被告:某市汽车电机厂
原告、被告双方于某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设计图纸,委托被告制造YAl.5—100(A)液压船台小车10辆,每辆造价3.5万元,共35万元。合同签订后20日内,由原告付7万元预付款,10月5日再支付10万元。1990年12月底,被告交付全部的10辆液压船台小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7月20日向被告汇去7万元,同年10月1日,被告给原告去函,称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需要提高船台小车的价格。原告于10月5日复函,表示拒绝。同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汇去10万元,被告返还原告,并提出因原告迟延交付第二笔预付款,已构成了违约,被告被迫终止合同。已生产的两台小车,因原告交付7万元而由原告取回,双方不再发生关系。原告提出迟延交付第二笔预付款,是因为等待被告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答复,被告称原告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结果]
被告提出原告迟延交付第二笔预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被迫终止合同,已生产的2台小车,因原告已交7万元而由原告取回,这并不是要求解除合同,而只是提出变更合同。因为,被告并不希望完全解除合同,将其按原告提供的图纸所生产的2台小车留给自己,而是希望将这2台小车交给原告,其余8台小车的交付义务不再履行。也就是说,要将原来定做10台小车的合同变更为仅定做2台小车的合同。可见,被告只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使合同的内容部分发生变化,而不是消灭原合同关系,被告只希望将来不再履行,而不希望使合同解除,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然而,既然被告希望变更合同,依法律关于合同变更的程序,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如不能协商一致,被告仍须按原合同履行其义务。当然,被告要求变更合同主要是由于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引起的,被告可以以原料价格上涨发生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或以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双方的合同利益显失公平,而由法院根据案情具体裁量。不过,由于被告并未提出上述请求,因此,法院可不考虑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