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迟延与合同解除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40元)与3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初交货。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同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由被告送货上门。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l500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回,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已做出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9.5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在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月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告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
[案情结果]
从本案来看,合同规定应在5月初交货,但被告并没有在5月初交货,5月4日原告赴被告处了解被告仅生产一部分服装,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另外的服装,原告遂提出要终止合同,而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可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否则难以赶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货。可见,在被告迟延交付后,原告并没当然解除或终止合同,而是给予了被告16天时间,作继续履行的准备。我认为16天时间应是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被告完全可以在这段时间完成原告订做的服装,但被告因赶做其他服装,不能在宽限期到来后交货,直到5月28日才提出交货,可见被告也在原告给予的合理的宽限期到来后,仍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表明其具有严重的过错,原告可以据此解除或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