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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70人看过


 

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某年1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普碳钢盘圆正品1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200元,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期为该年630日,交货地点为S市火车站。合同第4条规定:“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甲方(即原告)应向乙方(即被告)预付5万元。”第5条规定:“如果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同年21日与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订立了向第三人销售500吨普碳钢盘圆正品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500元,交货期为该年75日。同年2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5万元,至同年630日,被告未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至同年81日才提出交货,因此时该种货物价格已下降至每吨1000元,第三人拒绝接受原告拟交付的货物,并要求原告支付约金15万元,原告遂向被告提出拒绝收货,并在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代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利润损失30万元及各种费用损失,按合同条款第5条支付违约金。

 

[案情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迟延交货,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迟延以后,原告一再催促被告交货,被告拖延至81日才提出交货,而此时货物价格已下降,因此被告的继续履行已对原告没有利益,故原告提出拒绝收货、解除合同的要求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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