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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要?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93人看过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要?

 

案情简介:

 

 郭某在邵某所在公司承包工程,在承包经营期间,由于资金周转紧张,郭某向邵某借款12元,郭某某向邵某某出具借条一张,没有还款期限。郭某某在归还借款前病故。

 

办案过程:

 

    邵某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接到委托时,邵某提供给代理人的仅有一张郭某出具给邵某的借款12万元的借条,借条没有还款日期。代理人根据案情,谋划诉讼方案。债务人已死亡,如何为郭某某实现权利呢!

 

 首先从民法典继承编分析,《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经查债务人郭某某原住房屋已拆迁,债务人及亲属的户籍也几经迁移,代理人跑了杭州市西湖区武林门、岳庙等5个派出所,查了户籍电子登记表,查历史户籍册。经调查郭某父母均去世,郭某妻子陈某、郭某女儿郭某是郭某的继承人。代理人又申请法院调查债务人房产、到车管所调查车辆等财产,经查郭某已无遗产可继承。以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的路已经走不通了。

 

     代理人转变代理思路,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分析,最高院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郭某所负的债务,是郭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工程承包经营的,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律师作出起诉陈某清偿郭某债务的诉讼方案。律师代理邵某起诉陈某,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法院判决陈某偿还邵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已达成偿还协议, 陈某按月从工资中支付邵某部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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