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举债,债权人未证明借款人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系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2013年,冯某和徐某离婚。于某以徐某2012年向朋友其借款35万元为由诉请冯某、徐某共同偿还。冯某举证证明公安局2012年曾对徐某赌博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徐某2012年至2013年期间曾多次前往澳门和柬埔寨。
法院认为: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即离婚后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大额举债为共同债务前提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依前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推定为共同债务,非举债方应提供反驳证据推翻该推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短期内大额借款,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非举债方初步举证证明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官根据出借人与借款人关系、借款数额、借款时间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并形成心证,如合理相信属于超出家事代理权的单方负债行为,应由债权人举证其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此时,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实质要件成立,无法举证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从利益衡量角度,债权人在出借大额借款时,处于优势地位,相对于非举债方,风险控制能力更强。其可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或提供另一方同意手续,如其在出借大额款项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由其承担相应风险,更为公平合理。本案中,出借人于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赌博恶习,对外欠债较多。
于某在短期内出借35万元给徐某,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并未征得冯某同意。冯某初步举证徐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于某应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或应用于徐某和冯某共同生活。于某无法提出补强证据证明其主张时,应由其承担败诉后果。此外,如本案中于某明知徐某借款用于赌博,则为非法债务,法院不予保护,即不支持于某返还请求。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35万元是否用于赌博,更无证据证明于某出借款项时明知徐某用于赌博,故对于于某主张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徐某返还于某35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实务要点:
对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的短期内大额举债,女方初步举证男方有赌博恶习,且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应认定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人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