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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民间借贷关系?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822人看过


通过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2013年,实业公司股东就各自投资款及公司亏损进行对账结算,形成结账单,载明由高某找补其余三股东垫资款,其中需找补阮某101万元。后高某支付了阮某部分款项。2015年,高某对欠款余额90.5万元及利息,向阮某出具欠条进行确认,欠条同时载明6个月未还清转借条。2016年,高某再次向阮某出具欠条进行确认。2017年,阮某诉请高某归还欠款及利息。高某以欠条所涉债务形为个人之间债务、实为实业公司对作为股东的阮某欠款,该款应由实业公司偿还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条例外规定确立了清算债务可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基本原则。案涉结账单系实业公司四股东就投资款及亏损进行对账、清理,并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形成,内容为高某应找补其他三股东此前垫付投资款,可认定为通过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后两份欠条主要内容为确定阮某与高某之间债权债务金额及利息。基于欠条与结账单之间延续性,两份欠条亦可认定为通过清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且从权利主体来看,结账单及欠条涉及的是自然人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并不反映公司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案涉欠条与民间借贷主体、标的、内容等要素特征基本相符,且在第一份欠条中,高某作出了“6个月未还清转借条”的承诺,表明双方将此前债权债务转为民间借贷合意。虽在阮某与高某之间并无借款直接交付,但在公司经营期间,阮某系垫付投资多的一方、高某系投入资金少的一方,高某实际投资额少于应投资额,该差额部分可视为向多投资股东借支,故认定阮某与高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有款项交付事实依据。从权利外观、内容表述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看,本案所涉欠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判决高某归还阮某借款本金90.5万元及利息。

 

实务要点:

 

当事人通过清算形成债权债务,虽非因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但其内容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当事人依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的,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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