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房屋行为已被在先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权利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再审申请人:魏xxx,男,
再审申请人:闫xxx,女,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杭州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XXX政府。
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XXX。
法定代表人:尹XXX。
再审申请人魏德山、闫绍秀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薛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74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德山、闫绍秀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薛城区政府赔偿因违法拆除其房屋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及精神损害。
一审法院查明,魏德山、闫绍秀系薛城区常庄镇东小庄村居民,在该村河北面及长江路路南地段建有两套房屋。2008年2月28日,中共薛城区委和薛城区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薛发[2008]5号),将包括薛城区常庄镇东小庄村在内的六个村庄划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明确由薛城区政府成立薛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2010年9月23日,薛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公布了对东小庄村整体搬迁改造的有关政策。2010年10月20日,对魏德山、闫绍秀在该村河北面及长江路路南地段的房屋进行了摸底调查,分别制作了《城中村改造拆迁摸底调查表》(编号B-300)、《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明细表》(编号B-300)和《城中村改造拆迁摸底调查表》(编号B-330)、《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明细表》(编号B-330)。编号为B-300的房屋总面积为砖混两层共665.28,其中主房259.2,配房406.08。附属物合计补偿234151.2元。涉案双方对于附属物种类、数量及补偿价款均无异议。编号为B-330的房屋总面积为251.86,其中主房瓦房46.06,砖混配房205.8。附属物补偿总价56105元。涉案双方对于附属物种类、数量及补偿价款均无异议,但魏德山、闫绍秀认为遗漏了瓦房46.06的大理石。2010年12月23日,薛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向东小庄村广大居民下发了关于签订协议的有关通知,魏德山、闫绍秀未能与该工作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1年1月29日,魏德山、闫绍秀的房屋被拆除。魏德山、闫绍秀于2013年6月28日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分别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诉讼。对于前一诉讼,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滕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确认薛城区政府强制拆除魏德山、闫绍秀两套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