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拆迁时,抵押权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卖、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非对抵押物的实际占有。在抵押权人未向补偿款给付人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况下,该补偿款给付人不存在将补偿款给付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代位物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为抵押物,因此该权利应根据代位物的实际归属情况向相对人提出。
案情简介
一、2004年3月31日,汇丰信用社与雪淇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四份,借款金额共计220万元。雪淇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为以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雪淇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汇丰信用社遂于2009年2月25日向滕州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雪淇公司清偿本金及利息,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2009年7月23日,城建公司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雪淇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拆迁范围之内,后本案抵押物被拆除,案涉土地使用权被滕州市国土局以9800万元的价格依法出让给东方中石公司。2011年7月13日,城建公司与雪淇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同》,城建公司将600万元拆迁补偿款支付给雪淇公司。
三、2011年3月10日滕州法院判决:雪淇公司对汇丰信用社还本付息,但对于汇丰信用社主张的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未予判决。汇丰信用社于2011年改制农商行汇丰支行。2012年5月21日汇丰支行向滕州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12月27日汇丰支行与北洋兰格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案涉贷款债权转让给北洋兰格公司,并登报公告。
四、北洋兰格公司向枣庄中院起诉,请求判令东方中石公司、城建公司向北洋兰格公司支付雪淇公司的房地产价款510万元。枣庄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北洋兰格公司诉请。
五、北洋兰格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洋兰格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
本案中北洋兰格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其行使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的对象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是以不转移抵押物占有为必要的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人并不能对抵押物进行直接的占有和支配,而只能就抵押物变价所得进行优先受偿。故抵押物为价值权,在抵押物被毁损、灭失或征收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但如何对所谓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物权法》并未予以明确。最高法院认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代位物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为抵押物”,既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抵押物,也就不能直接占有作为抵押物变形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而只能向抵押人请求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本案中北洋兰格公司向拆迁补偿义务人城建公司请求向其直接支付拆迁补偿金的诉请,实际上是要求直接占有抵押物的变形物,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内容和性质有违。故最高法院认定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应根据代位物的实际归属情况向相对人提出”。北洋兰格公司主张权利的义务主体错误,因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