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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属性?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542人看过

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属性?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丽,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朱海泉。

 

委托代理人:李占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党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潘存国,该旗人民政府旗长。

 

委托代理人:陶格斯。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田丽因诉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克旗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小荣、代理审判员麻锦亮、代理审判员杨科雄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田丽以克旗政府作出的〔2011342号《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关于2011房屋被征收人田丽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

 

2011414日,克旗政府根据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听证情况,作出克政发〔201157号、58号《关于2011年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克旗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克旗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克旗征收办公室又委托克什克腾旗兴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公司)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另查明:201142日,克旗征收办公室组织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投票。经现场投票,赤峰华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以1050票中选,该投票过程经过(2011)克证字第48号公证书予以公证。经兴城公司的委托,2011425日,华天公司出具了赤华房评(2011)克拆字第3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确定田丽房产在估价时点(2011414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24867元。田丽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评估报告未申请复核,也未申请专家鉴定。在签约期限内,兴城公司与田丽未达成补偿协议。经克旗征收办公室申请,2011125日,克旗政府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被诉补偿决定。20124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以赤政复决字〔2012〕第72号维持了该补偿决定。

 

再查明:截止一审判决作出时,本案征收涉及的1448户中约有1300多户已达成补偿协议,且有部分地段已拆迁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克旗政府作出该补偿决定的依据是征收补偿方案、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以及征收决定等材料。克旗政府提供的证据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已依法公告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且进行了听证;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系以投票方式选出,并经公证处公证确定,合乎法定程序。田丽称评估机构选择程序违法、评估内容违法、评估数额过低,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经历以上法定程序后,在征收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克旗政府根据听证会后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报告以及征收决定等作出被诉补偿决定,并无不当。田丽称克旗政府作出的克政发〔201157号、58号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如未进行公告、征收决定的范围户数与批复不一致等问题,因征收决定是与本案被诉补偿决定相独立的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田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丽负担。邮寄费60元,由田丽、克旗政府、兴城公司各负担20元。由田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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