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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贷 出借人可要求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812人看过

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贷 出借人可要求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要旨

 

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

 

 

一、周先生、邓先生、彭女士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和《股本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并挂靠渝康建设公司,承包承建竹园小区项目和祈年悦城项目。渝康建设公司与周正贵等签订《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渝康建设公司承建祈年悦城项目后,成立工程项目部。该工程实际承包人为周先生、邓先生、彭女士,并预留了三人的印鉴。周正贵负责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周先生、邓先生、彭女士向叶先生出具了五张借条,周先生向叶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向叶先生借款共计723万元。

 

三、叶先生杭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渝康建设公司偿还叶先生借款人民币723万元及利息。杭州市中院、浙江省高院均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四、渝康建设公司不服浙江省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企业项目部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字借款,所借款项实际用于项目工程的,企业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从借条及收据看,叶先生出借的款项,除了有周先生等个人出具的借条外,部分借款还由渝康建设公司出具收据,公司财务人员也出具过相应收据。从借款用途看,周先生、邓先生、彭女士认可用于项目工程,部分款项直接汇入了渝康建设公司账户,渝康建设公司向发包方索赔的资料中也载明了叶先生出借的部分借款。”最高法院据此认定周先生、邓先生、彭女士个人名义签字的借款,视为代表项目部借款,而项目部的民事责任应由渝康建设公司承担,故渝康建设公司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渝康建设公司因此败诉。

 

 

 

杨律师说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企业也可能会承担偿还责任。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承担偿还责任。故企业在该情形下以其不是借款人为由抗辩,法院不会支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杜绝工程施工挂靠行为,切勿为了贪图挂靠费而将资质借给他人挂靠施工。《建筑法》等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工程施工挂靠行为,该等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而且挂靠方施工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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