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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卢某、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0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600人看过

王某与卢某、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王某与卢某、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卢某偿还王某借款本息。卢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2017年,王某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后,当事人仍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有违两审终审制基本原则。本案中,一审判令卢某偿还王某借款本息,王某对此未提出上诉,应视为王某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卢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王某针对卢某上诉请求及理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仅审查卢某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规定。现王某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行为相悖,且二审判决驳回卢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王某权利的判定,故王某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裁定驳回王某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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