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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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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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峰非法经营罪经王律师辩护后获得轻判

发布者:王小锋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7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被告人郝某峰无证经营柴油,临县人民检察院以郝某强、车x强、崔x兵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据,将仅有一个被告人的本案定性为“涉恶”案件,被告人被控为“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临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恶势力”“摘掉”了本案“涉恶之帽”。

案情简介

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刑诉(2019)第22号起诉书、临检刑刑追诉(2019)2号追加起诉书决定书指控: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郝某峰在没有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临县湍水头镇黄家沟村星源水泥厂院内私自开设柴油库,向内蒙古自治区一带客户订购了普通柴油共计510.6吨,除扣押剩余的9吨,其余已全部在黄家沟煤矿对运煤车辆以国家标准国五规格销售。经临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太原市标准计量质检院对扣押柴油进行检验鉴定,柴油不符合国家规定销售标准,属伪劣产品。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峰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没有任何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劣质柴油,严重影响了社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具有涉恶情形,被告人郝某峰系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被告人郝某峰委托王小锋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临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9)1124刑初35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郝某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0元。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6.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

7.“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部分明确表述,列明恶势力的纠集者、其他成员、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据以认定的证据……并引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集团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恶势力定性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评析回应。

(四)案例评析

“恶势力”是一类违法犯罪组织,作为共同违法犯罪的特殊形式,不论是从刑法相关规定还是从文义解释来看,其人数下限原则上都应高于一般的共同违法犯罪,只有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十分明显、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认定“2人恶势力”。

对于“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二者关系的理解不能简单化、片面化,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准确认定,既不任意降格处理,又不人为拔高。至于本案“1人恶势力”,则明显不符合违法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条件,应当坚决排除在外。本案辩护人通过依法调取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与郝某强、车x强、崔x兵三违法行为人所受行政处罚毫无关联且三违法行为人并非受被告人组织、领导或者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观点本案以普通刑事案件定性

律师简介

王小锋,女,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北京科技大学法学专业,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山西晋凯(临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百余件,刑事辩护为业务专长,用敬业的态度、专业的水平赢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

王小锋,女,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法学专业,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实习并执业于山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吕梁
  • 执业单位:山西晋凯(临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1120********49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