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告A的亲属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原告A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原告A:程某(女)、杨某(男)
被告B:花某(男)、严某(男)、贵州某某制冰加工厂
事故经过
2021年7月18日,杨某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花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杨某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但最终于2021年8月16日因治疗无效死亡。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区分局认定,杨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花某负次要责任。
诉讼请求
原告A要求被告B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调解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严某和贵州某制冰加工厂连带赔偿原告A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4586元,诉讼费450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总计319087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9087元,2022年5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1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5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若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A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前述款项,原告A指定支付到程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
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
本案在杨小玉律师的专业代理下,通过法院调解,成功为原告A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展示了杨小玉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杨小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