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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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玉律师代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杨小玉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2日 8742人看过 举报

2025-02-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 原告(A):杨某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 被告(B):刘某,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某某区某某巷。

  • 代理律师:杨小玉,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A)。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件事实

  1. 劳务关系

    • 原告A于2023年2月到被告B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的某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设施建设工程处工作,岗位为小工。

    • 2023年2月24日,A在工作过程中被安排乘坐工友驾驶的三轮车前往项目部取锥桶,返回途中三轮车撞到柱子,导致A受伤。

  2. 治疗与鉴定

    • A受伤后被送往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因病情不稳定转入某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7天。

    • 2024年1月23日,经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A的误工期为90~27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

  3. 赔偿争议

    • A要求B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2299.5元。

    • B辩称A应承担部分过错,并已垫付部分费用。


法院审理

  1. 证据与事实认定

    • 法院认定A在为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该公司已于2023年4月22日注销,B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 B未举证证明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A自身存在过错,故B应承担全部责任。

  2. 损失计算

    • 医疗费:228.5元(复查费用,已垫付部分不计入)。

    • 营养费:3750元(75日×50元/日)。

    • 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7日×100元/日)。

    • 误工费:25338.08元(180日×140.77元/日)。

    • 护理费:10557.53元(75日×140.77元/日)。

    • 交通费:500元(酌情支持)。

    • 鉴定费:600元(有票据佐证)。

    • 总计:42674.11元,扣除B已支付的3102元,B需赔偿A 39572.11元


判决结果

  1. 判决内容

    • 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A各项损失合计39572.11元。

    • 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804元,由B负担395元,A负担409元。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例启示

  1. 劳务关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 用人单位需为劳务提供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未尽义务导致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责任

    • 公司注销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3. 证据的重要性

    • 原告通过银行流水、医疗票据、鉴定报告等证据成功证明劳务关系及损害事实,为胜诉奠定基础。


代理律师杨小玉的作用

  • 精准举证:通过银行流水、医疗票据等证据,成功证明A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及损害事实。

  • 法律适用准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B作为股东的法律责任。

  • 损失计算合理:结合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为A争取到合理赔偿。


总结

本案中,杨小玉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成功代理原告A获得赔偿,体现了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


杨小玉,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从事相关法律服务。忠于委托事务,忠于法律,对委托人高度负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9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
1520120********91 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