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名称:A与B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背景
A于2023年3月进入B公司工作,被安排在该公司下属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并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8月25日,A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
诉讼请求
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解除A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B公司支付A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若干元;
B公司支付A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复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
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被告答辩
B公司辩称:
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按202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伙食补助费由法院依法确定;
护理费已支付,不应再主张;
鉴定费、复查费认可,交通费需要核实原始票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A在B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
A在B公司工作时间为6个月不足12个月,其工资按计量计算;
B公司未为A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A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支持A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
关于A的平均工资,应以贵州省202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按照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A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查费、鉴定费等共计若干元;
驳回A与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某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或者义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杨小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