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0日6时29分许,李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A由某某区经某某路往某某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某某路与某某东路交叉口遇交通信号指示灯为红灯通行时,与B驾驶的由某某东路西往东方向以81km/h的速度驶入路口的贵AUB795号小型汽车相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A受伤,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某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某区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李某某负同等责任,B负同等责任,A无责任。
诉讼过程:
A委托杨小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某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赔偿A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病案复印费等共计556926.65元;判决被告人寿财保某某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A各项损失,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B、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寿财保某某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部分无异议,对原告诉请在质证阶段一并答辩,保险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诉讼费不承担。B、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A被送往某某医科大学附属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68天,在某某积水潭某某医院住院治疗105天,五次住院共计373天。A的伤情经某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附加级为九级、十级、十级;后续医疗费用评估,内固定取出费用约24000-28000元;误工期评定为874日,护理期评定为373日,营养期评定为373日。B驾驶的贵AUB795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某某公司,该车辆在人寿财保某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0751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300元、营养费18650元、后续治疗费26000元、残疾赔偿金20530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646.32元、护理费90231.73元、误工费192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2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094026.04元。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与B负同等责任、A无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方对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责任承担50%比例,法院予以支持。人寿财保某某支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经先行履行了部分赔偿责任,故本案中,人寿财保某某支公司还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A 441636.53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A 441636.53元;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5元,由A负担97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715元。
杨小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