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XX收到上诉费交纳通知后,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杨小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