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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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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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有关的法律规定

作者:李孝征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3次举报


与“威胁恐吓”有关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李孝征律师,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从事律师行业10余年,办案认真负责,经验丰富,擅长办理疑难复杂的各类案件,总能从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3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