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很多买方会比较重视房屋过户、交付等重要问题,而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的一些事项,往往比较容易忽略。又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多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谨防合同陷阱。
一、首先要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买期房必须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
对于买房人,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所购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假,如果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对外销售房屋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就需要谨慎购买。
二、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
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或者商住两用地,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是否为出让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住宅到期可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性质土地一般需缴费续期。
三、房屋是否有抵押、贷款未清、被查封的情形
购房者要注意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形。若该房屋有部分银行贷款尚未还清,那么是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只有在偿还全部贷款并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才能过户。如果买方在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先交付了房款,将面临着“房屋无法过户”或者是“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
四、要注意房屋面积的约定
这是目前引发纠纷最多的条款,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大家都认为签订合同后,面积差距超过3%的,可以不用付费,实际这是错误的。
如果购房人和开发商有约定,先遵照约定,无约定再按照规定执行。开发商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和购房人进行约定,约定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
这一做法规避了3%的法定条件。大家一定要看清楚这点,可以在合同签订时直接约定面积,明确约定超过多少不再付费。
另外在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五、对贷款问题的约定
开发商往往答应帮助购房人贷款,但合同却不约定无法贷款可以退房,而是约定因为购房人信誉等问题导致不能贷款的,购房人需一次性付清房款。
可以先行查询个人信用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无法贷款可以解除合同”。
六、车库和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
合同签订时,开发商承诺给业主赠送车库或者储藏室、阁楼的,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最后不了了之。
是否有车库,一定要看规划,而不是听开发商口头承诺。另外人防车位也需特别注意。
七、交房的条件
交房的条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在哪个验收环节之后,才可认定完成交房。验收方式有单体验收、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等。
单体验收后,有可能小区还处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需约定清楚。
八、尽量把开发商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写到合同上
尽量把开发商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写到合同上,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九、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的约定
公摊部分、屋面使用权和外墙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开发商往往会告诉购房者,小区内的会所、健身场所等多么规范、多么先进,绕开产权问题。
如果合同未约定这些场所的产权,开发商有可能卖掉这些场所,买主不一定能让业主免费或者优惠使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场所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则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场所。
十、交房的条件
交房的条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在哪个验收环节之后,才可认定完成交房。验收方式有单体验收、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等。
单体验收后,有可能小区还处于建设状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需约定清楚。
十一、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十三、物业管理问题
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十四、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十五、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十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可见,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无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十七、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上述条文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应承担的责任。
实际生活中,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