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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精装的究竟是房还是合同

发布者:吴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31人看过

市面上的房屋根据是否装修分为两种——毛坯房与精装修房。根据由建设部制定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要求:精装修住宅在交房屋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毛坯房不仅在装修时资源、能源、材料上的浪费都较大,而且装修扰民、房屋渗漏等现象都很普遍;而相比之下,精装修则比较环保,对房屋公共部位的破坏也少得多,可以降低邻里之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符合创建"和谐社区"的要求。

 

但是精装修房是否真的如宣传所言为买房人省时省力,还是成为开发商除公摊面积之外的,又一看似合法的牟利之所?

 

近期,我所处理的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蓝光公司)与几十位业主精装房屋买卖案件开庭。蓝光公司在预售方案中写明每平米3520元的装修单价。该单价亦在南京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和公示。但是小区业主入住后发现实际交付房屋根本达不到3520每平方的价格。

 

蓝光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装修的单价,仅约定了房款单价及总价;2、案涉商品房预售方案、南京市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表的内容均不属于双方合同内容;3.装修单价包括单户的装修造价以及全体业主共有部位的装修分摊。

 

所以目前争议焦点集中在;在预售方案和网上公示的3520元每平方的装修单价,是否构成要约,从而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在商品房买卖涉及虚假宣传的案件中,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当购房合同中对争议事项未明确规定时,宣传材料、沙盘、备案材料等是否足够具体明确,构成要约,从而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在实际交易中,对于学区房、小区绿化、装修材料、赠送面积、房屋性质等涉及虚假宣传的案件中,由于一句——“以合同及附件为准”,驳回绝大多数购房人的诉求。

 

开发商一方面用“以合同及附件为准”,回避了所有宣传带来的风险,在中买卖合同写的模糊一些,一方面加上销售人员的哄骗。到了你需要维权的时候就会发现,你想请求法官的支持,但合同上没有约定,证明宣传材料的内容属于合同内容,难上加难。

 

在现今的商品房买卖市场,严重的信息失衡、买卖双方地位失衡、开发商相似行径数量大,导致法院即使想帮你,但是你提供不了依据。并且由于一出问题就是几百户,还可能涉及一个有巨大人脉和利益的开发商,法院也不敢轻下判决。开发商正是利用这样的环境、商品房一房难求的局面,才敢一而再地使用这样的伎俩。

但是,“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只有不断有人敢维权,才能有翻盘的机会。回避风险,不代表风险不存在,任何一次诉讼都有可能使得开发商的大厦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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