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患儿2岁因肾母细胞瘤入院化疗,采用CDDP+VCR+VP16+CTX化疗。前几次化疗均使用CDDP:35mg,本次采用了75mg。化疗后患儿出院医嘱已经开出,在出院的前一天晚上发现,肝、肾功能衰竭其中ALT达到5,000。后经抢救患儿因肝肾功能,骨髓功能衰竭死亡。
代理律师提出医院存在过错:
1、医院采用CDDP 75mg,相当于200mg/m2。严重超出药物使用的极量。
2、医院未超大量CDDP未充分水化。
3、医院未对患者化疗反应没有观察。
4、化疗前告知为按常化疗,但实际使用了超大极量的CDDP
医方认为无过错
1、对患儿的治疗符合常规,考虑到手术及几次化疗效果不好,采用了超大剂量的CDDP化疗。
2、患儿为肿瘤晚期类似病人预后差,即使不发生此次意外,患儿生存期也很短。
鉴定结论及判决:
1、医生超常规使用顺铂,未充分水化、碱化,同时未严密观察病人违反诊疗常规;
2、医生在超常规使用顺铂前没有,进行风险告知,不符合医疗规范。
3、医院对患儿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中医方提出患儿系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经律师举证证明患儿在上海随做生意的父母在上海生活已经超过1年,应当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法院判决医院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赔偿损失的70%共计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