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日,原告王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由西向东倒车的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伤后于2023年3月3日被送往医院急诊科,检查检验结果为右髂骨、左耻骨上下支、右耻骨上支骨折、左腿大腿软组织挫伤。原告于2023年3月5日至2023年3月6日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共1天,经诊断为:1.骨盆多发骨折;2.尿道损伤;3.血尿;4.急性尾炎。原告于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4月22日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共45天,经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尿道损伤;3.血尿;4.骨盆多发骨折。出院医嘱及健康指导:1.普食。注意保暖避免着凉、劳累。2.骨科随诊骨盆骨折病情病情变化随诊。
另查明,被告刘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
案件经过:
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405.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100元*47天)、营养费6000元(120天*50元)、护理费16000元(4个月*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268.4元,以上合计49461.5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因通过前期了解原告受伤情况达不到伤残等级,则未进行伤残鉴定,但因原告为未成年人,年纪较小,则申请了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案件结果:
在各项赔偿数额上均得到了法官一定程度的支持,并且支持了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畅律说:
交通事故案件需要了解好当事人的受伤情况,来判断是否能构成伤残,并根据当地各项赔偿标准来计算各项费用,来主张权利请求赔偿,并要对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原件留存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杨传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