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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什么情况下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张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999人看过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什么标准给付?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何为“劳动合同终止”?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和经济补偿金给付的情形相结合整体介绍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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