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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领导发生争执被辞退 违法吗?

发布者:张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221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小莉因业务方面一些小事与公司经理意见不同争吵几句,小莉本想打算第二天上班道歉,没曾想到第二天上班发现桌子上放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令小莉意想不到。小莉所在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吗?

小莉于2010年6月份受雇佣于我市某运输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的业务员,约定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为2个月。今年3月12日,小莉因为业务方面的一点小时与公司经理争吵了几句,经理当时很激动,说了句,“你被解雇了,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小莉一气之下离开了单位。

经过冷静思考之后,小莉本打算第二天一早上班前跟经理赔礼道歉,没想到一进门,自己的办公桌上有一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自己真被辞退了。

小莉面对公司的此举措手不及。小莉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给予补偿。“临时辞退,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工作,没有工资维持生活。”于是,小莉找到经理,经理明确告诉她,没有任何补偿。

今年四月份,小莉委托辽我中心律师将某运输公司起诉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某运输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自己的损失。某运输公司认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正常的,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用给任何补偿。小莉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自己在某运输公司已经工作了二年,合同尚未到期时,某运输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给付自己赔偿金8000元。

       近日,在劳动仲裁的调解下,某运输公司一次性给予小莉8000元的赔偿。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双倍工资向职工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可按职工每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没有任何依据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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