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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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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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须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于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7次举报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例:

某华公司与某羽公司签订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某羽公司代理销售由某华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楼盘。苏某与某羽公司就购买某商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后来,某羽公司向某华公司发出解除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的通知,表示因某华公司提供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的房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通知解除合同。此后,某羽公司销售人员退出售楼部,某华公司重新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销售。某华公司将本案讼争的某商铺出售给李某,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苏某到售楼部要求办理交房手续时,某华公司以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合同,也未收到其购房款为由拒绝办理交房手续。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华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某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争议焦点为:一是某羽公司向苏某销售某商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归属于某华公司;二是某华公司是否因另售某商铺而对苏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关于某羽公司向苏某销售某商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归属于某华公司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销售案涉楼盘时,某华公司已授予某羽公司独家全程的代理权限。某羽公司以某华公司名义向苏某销售案涉商铺的行为,足以认定构成有权代理,且苏某作为普通购房者亦有较为充分理由相信某羽公司具有销售案涉商铺的代理权限。某羽公司基于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直接约束被代理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某羽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应直接约束被代理人某华公司,某羽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收取款项的法律后果亦应归属于被代理人某华公司,某羽公司所为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应由某华公司承担。

二、关于某华公司是否因另售某商铺而对苏某负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即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且上述规定中并不存在此种赔偿责任的适用以出卖人具有恶意违约故意为前提的规定。某羽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与苏某订立销售合同,法律后果上即为被代理人某华公司已与苏某订立销售合同,此后某华公司向苏某之外的第三人出卖房屋并导致苏某无法取得 某商铺,苏某即有权依据本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请求某华公司承担不超过其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华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于洋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多年,办理过各种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0103477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