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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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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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作者:金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5次举报

本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刑事案件,是一起因争抢出租车而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第一次的冲突被告人没有参与,在冲突趋于平缓时,被告出于朋友义气,叫来自己的几个朋友,参与到打斗中,因被害人自身患有心脏病且刚做完手术,在多种外因、内因的结合下,当场死亡。

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联系南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进行阅卷,随后前往厦门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经过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具有以下几点有利情节:被告人还是未成年;在本起事件中,被告人没有打到被害人的身体;被害人自身身体状况不佳;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积极理赔。

在开庭时,我方的意见是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异议,且被告人具有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从原来的侦查机关的证据以及前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等),案发过程的争吵、情绪激动、饮酒、劳累、轻微外伤等外界因素刺激其身体急性发病,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本案被害人所受外力作用与其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仅是诱因而已。因而可以得出结论被告的行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来讲根本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可以忽略不计。被害人的死亡纯属是一个意外事件。即便构成犯罪被告其主观恶性也不大,且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也确有悔改行为,积极向被害人家属理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被告人年纪较小,还是未成年人。一旦所判处的刑罚对其人身采取限制,对于将来被告人的性格养成、人生观价值观的取向、对待社会的态度以及服刑后回归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希望法庭慎重考虑,对被告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目前本案还未审结,因情况特殊,现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金波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硕士,高校法学副教授,福建武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发表三十余篇法学论文,承办过大量的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南平
  • 执业单位:福建武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7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