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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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作者:金波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86次举报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20日,李XX驾驶三轮自行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往南逆向行驶与雷XX驾驶的闽DCN414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二轮摩托车倒地过程汇总,将原告黄XX甩出,被沿环城西路行驶的顾X驾驶的闽D9596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J081卦重型平板半挂车)碾压,造成黄XX受伤。事发后,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李XX全责,黄XX、雷XX、顾X无责任。黄XX在医院住院百来天,最终经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为五级伤残。后因黄XX与当事方协商赔偿未果,遂诉之法院。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李伟明代理了此案,将全责方李XX及无责方雷XX、顾X、顾X的用人单位即车主及其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双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时,顾X及其车主、保险公司都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确认其无责任,坚持不赔偿。但黄XX的代理人金波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黄XX所乘坐的机动车并未与顾伟的机动车发生任何接触。黄XX脱离所乘坐的机动车,趴到道路上才被顾伟的机动车碾压的,黄XX不属于机动车一方。且顾X的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是不按照过错原则赔偿的,而是按照损失大小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

[案情结果]

法院支持了金波律师的观点,判定顾X因履行职务行为的用人单位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一、根据《道路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金波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硕士,高校法学副教授,福建武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发表三十余篇法学论文,承办过大量的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南平
  • 执业单位:福建武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7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