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王*芳(犯罪嫌疑人)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丽珍律师
一、基本案情
王*芳在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1月29日期间,王*芳在阳山县**镇市场一中伙店门口空坪处提供桌子、扑克牌等工具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次人遇上,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11月29日下午14时许,公安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王*芳刑拘。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2018年6月15日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王*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代理过程
家属在一审开庭后才委托我所,我所马上组织办案律师前往阳山县看守所会见、阳山县法院阅卷并当面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阅卷后马上递交法律意见书、情况说明,直接跟办案法官沟通会见、庭审、案件情况,保持与跟家属密切沟通案件情况,安抚家属情绪,最终争取到轻判,家属对办案律师的办案质量、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三、代理意见
一、委托人王*芳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
二、委托人王*芳开设赌场的时间短,从开设赌场到公安抓获时一个月不到,开始赌场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在委托人王*芳开设的赌场中,参与赌博的人数基本固定,人数不多,且并非每天都有人参赌;
四、委托人王*芳采取“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经常都是只有几十元,最多也是200元,且案涉的赌博场所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也并不是每天开展赌博活动,委托人王*芳更是偶尔才抽头渔利。
五、委托人王*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已有两次行政处罚记录,23名证人指认,委托人当庭翻供不认罪,还在庭审时递交了一份他涉嫌被刑讯逼供的书面情况,是否能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五、律师点评
如今的经济市场,许多人或许因一时失误踩中法律盲区,在遇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后,家属理应冷静处理,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应对案件,以免因盲目选择代理人而不利于被告。在刑事了拘留期间,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尽快委托律师并向律师如实告知案情,配合律师会见指导当事人的工作,才能获得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