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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X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小艳|时间:2020年06月30日|1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A,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A,女,汉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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