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小艳|时间:2020年06月30日|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公司与A、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21民初2612号 原告: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双峰县,住双峰县, 被告:A,女,汉族,双峰县,住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A、B的同村村民, 被告:A,男,汉族,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公司诉被告A、B、C、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A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XX公司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本案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邹耀彩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袁红心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