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X,男,1962年8月出生,某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
2001年至2016年,杨X在担任某区党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某区党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某县委书记、某市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买卖、工程建设等方面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帮助,收受周某、江某、杨某、谢某等13人财物共计527.96万元。2019年8月15日,杨X主动向四川省纪委监委投案,退缴全部涉案款。
公诉机关认为,杨X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7.96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自首、退缴全部赃款、在公诉阶段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杨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X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1、杨X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了全部违纪违法款物,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杨X受贿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十八大后已经收手,其没有索贿的加重情节;3、杨X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家中有年迈的双亲待其照顾;请求对杨X从宽处罚。
在量纪量法方面,案件审理中认定了杨X哪些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审查调查期间,杨X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较好,交代的问题与查证的情况基本一致,并主动上缴了全部违纪违法款物,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收受他人280余万元的问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240余万元的问题。针对杨X主动投案、积极配合的相关情况,四川省纪委监委经过认真研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对相关情节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认定,为司法机关在后续处理中对杨X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杨X减轻处罚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一是杨X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量刑情节。杨X曾向四川省纪委监委主动投案。投案后,杨X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收受周某、谢某、陈某林财物共计283.16万元的问题,主动交代了四川省纪委监委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江某全、李某通等10人所送财物共计244.8万元的问题,其主动上缴了全部违纪违法款物。
二是杨X在公诉阶段已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也提出了量刑建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和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以及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经与检察机关沟通一致,调整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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