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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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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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两千多万,成功辩护获缓刑

发布者: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1日 69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良),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2,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文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郑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郑2及辩护人黄玲、王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祈申公司、上海潮企公司。自2015年起,被告人叶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大量虚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6年起,被告人郑2在经营注册于本市金山区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让被告人叶某某经营的上海祈申公司、上海潮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证,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郑2通过叶某某虚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价税人民币XXXXXXXX.6元,并抵扣税款为人民币XXXXXXX.11元。

......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郑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1、乐某某、胡某某、金某、余某某、沈某、叶某、位某、吴某1、吴某2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抵扣证明,税收完税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个人记录本复印件,工商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郑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某并非主动投案,且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此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某、郑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郑2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全部涉案抵扣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7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万剑峰

人民陪审员  俞春美

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月


2、案件评析

此案是本律师近几年代理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当中较大的一起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公安查证的涉案金额就高达5000多万。而且对当事人不利的是当事人的一个流水账记录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根据该账本倒查银行流水,又根据同案犯的口供多方面指认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在接受当事人郑某的家属委托后,通过阅卷,针对每一笔公安机关认定的每一笔涉案金额都一一核实,凡是有任何疑点或者证据瑕疵的都列举出来,经过近30几天的核对,反复会见当事人郑某,最终向检察院递交存疑的部分,使得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再一次移交卷宗时涉案金额认定为2000余万。同时,辩护人又积极和当事人家属沟通,让他们想办法退回侵占的增值税款,挽回国家的损失。最终在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成功的把被告人辩护成宣告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满意结果。几个月的努力没有白费!

3、建议

需开增值税发票是一个重罪,侵害的是国家的权利,而且此类犯罪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基本上都是三年以上量刑,严重的甚至十年以上。所以当事人或者家属万万不可掉以轻心,不要等案件移送法院,才发现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已经呈现给法官再去补救。作为一个律师,辩护职责绝不是在法庭,从介入该案那一刻,辩护的程序已经开始。因此,一旦涉案,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不报侥幸心理才是最佳的选择。


王文德律师团队,由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带领,王主任有着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10819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