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9日 3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6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荣某驾驶车辆尾随被害人黄某某至本区泖港镇新明路、中区路路口东约100米处,被告人荣某借问路之由叫停被害人黄某某,冯某某随即下车使用催泪喷射器喷射黄某某,同时抢走其佩戴的黄金项链,上车后交由荣某保管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足金项链及吊坠价值人民币6,053元,被害人黄某某因外伤致左眼部伤,构成轻微伤。
判决:一、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律师点评
本案是王文德律师代理的抢劫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件。委托人是主犯,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从犯却坚持不认罪。由于抢劫案属于重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如果根据实际抢劫的财物量刑,应该在四到五年量刑。在会见嫌疑人的过程中,辩护人根据嫌疑人提出的线索反映给承办警官,使得公安机关顺利抓获潜逃的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同时,辩护人又同嫌疑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联系,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并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使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从四年六个月降到三年六个月,达到了委托人及家属的目标。
3、建议或意见
发生刑事案件后,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制定策略,根据案情确认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并积极争取为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量刑的机会。而不是一味的否认事实,反而可能导致较重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