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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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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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运柴油、掩饰、隐瞒犯所得、犯所得收益300余万,从轻辩护终获缓刑

发布者:王文德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6日 1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

辩护人王文德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及辩护人王文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为赚取运费,购买船用于运油,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上船工作,担任驾驶员。

2019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事先与他人联系商定后,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驾驶船从上海金山水闸附近水域出发,于当日20时许至江亚锚地附近水域,在无相关正规运货手续的情况下,三人明知来源非法,仍从对方油船上过驳柴油531.829公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9,080.197元),装载完上述柴油后,三名被告人驾船往吴淞口水域行驶,当日23时35分许,被海警查获。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当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照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品质证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重量证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海警局出具的核税说明、上海市浦江海关出具的核定说明书、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吴淞海事局出具的海油318船的船舶信息和船员适任证书信息、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能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缴的成品油、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律师观点:

本案系上海市非常典型的偷运柴油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海警局承办。最初案件定性为走私罪。一旦认定走私,涉案金额就要全部纳入量刑,可能在是五年以上量刑。在辩护律师介入后,得知买家和卖家都暂时没有抓获归案,根据这一证据链断裂为突破口,和检察院多次沟通,最终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建议为三到五年。到了法院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又让家属积极退赃退赔,最终达到缓刑的目标。此案也是比较成功的一个案例。从中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特别是案件有疑问的地方,律师的及时介入,对当事人量刑可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王文德律师团队,由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带领,王主任有着多年的基层法律工作经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10819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