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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不清,法院发回重审

发布者:肖坤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40人看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安,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建安因与被上诉人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7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72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建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宝莉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

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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