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6159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洋
上诉人:江江
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肖坤律师
被上诉人:陈戌
杨洋(男)与江江(女)在夫妻存续期间,杨洋向陈戌借款100万元。陈戌将杨洋、江江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100万元,一审判决杨洋、江江共同归还陈戌100万元。一审判决后,江江委托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肖坤律师,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江不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肖坤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的调证并提出如下观点:
1、该债务由杨洋一人所借,借款合同中只有杨洋一人的签字,借款款项也未到江江的账户,双方不构成借款的合意。
2、杨洋与江江长期分居,江江对借款一事不知情。根据江江的家庭开支,家庭无需举债用于家庭生活。
3、通过律师调证得知,杨洋借款的用途是用于为婚外第三人购买房屋,该用途所产生的债务明显不属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该债务由婚内合法配偶共同承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4、大量的证据(物业租赁合同、物业公司业主卡、网络购物、信用卡邮寄地址、)证实杨洋与婚外第三人长期同居的事实。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该债务不属于杨洋、江江的共同的债务,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该债务仅有杨洋一人承担。
2018-06-20 15: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