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丙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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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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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发布者:刘丙全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刑初321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马某昌,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212197805133516,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社区11号楼2单元401户。

辩护人情况:辩护人刘丙全,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某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索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杰

书 记 员 贾贝贝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8]317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马某昌驾车将王某林撞伤。2014年9月8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3)城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某昌赔偿王某林经济损失人民币214982.62元。2015年1月9日该案立案执行。被告人马某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于2015年接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2018年接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虚假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和拘留强制措施,仍拒不执行。被告人马某昌于2018年4月12日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昌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马某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已履行判决并取得谅解等主要辩护意见。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昌住处将该传唤到案;该于同年4月17日将(2013)城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已经履行判决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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