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丙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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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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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公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刘丙全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1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薄弱。婚后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家庭单子几乎全部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近两年来被告经常夜不归宿,2014年甚至连春节都不回家过。平时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感情早已破裂。2014年9月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现为第二次起诉被告离婚。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的长女公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公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质证情况:

  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2,长女公某甲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及次女公某乙《出生医学证明》首发签发登记表一份,证明长女公某甲及次女公某乙的出生情况。

  证据3,租房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在青岛市城阳区居住一年以上。

  证据4,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已经依法对被告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本次起诉为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离婚。

  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公某甲,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公某乙。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1月起分居至今。现长女公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次女公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

  另查明,本次诉讼为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本案中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半,且系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无挽回的可能,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长女公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公某乙由被告抚养,双方均可随时探望由对方抚养的孩子。本院认为,双方婚生长女公某甲自双方2014年1月分居以来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次女公某乙也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两个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比较稳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宜再对孩子的抚养现状作出改变。因此,对于原告关于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及探视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费问题,本院认为在两个子女未自立之前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为宜,在一方子女自立后,另一方可拒实际情况另行主张。被告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与被告公某离婚。

  双方婚生长女公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可随时探视孩子,原告应予协助。双方婚生次女公某乙归被告抚养,原告可随时探视孩子,被告应予协助。关于抚养费,在两子女自立前,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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