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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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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刘丙全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自2012年2月15日起,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自2013年起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2014年2月19日,被告王某甲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现原告具状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被告王某甲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具状来院。

  另查明,被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王某甲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经当庭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向原告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某甲向原告韩某某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甲自2014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系在被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按被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王某乙也应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100000元及自2014年5月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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