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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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发布者:姜勃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2975人看过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ד工作年龄”=经济补偿金。

说明解说如下: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指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若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平均工资计算,若是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是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应得工资,并包含加班工资和年终奖收入。

3、“工作年龄”指每满一年计算1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计算0.5年;最长不得超过12年。

4、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情形:(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以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5)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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