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恒冲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5220519992查看

  • 执业律所: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练XX、古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黎恒冲|时间:2020年08月19日|1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XX、古XX、杨XX、王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XX、古XX、杨XX、王X及辩护人黎XX、刘XX、何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凌晨1时24分许,被告人练XX、古XX、杨XX、王X等人在珠海市平沙XX内喝酒。期间,被害人张X等人抬着一名男子从酒吧卡座去洗手间,在大厅走道处与被告人练XX发生肢体碰撞,随即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发生推搡、打斗。被告人古XX、杨XX、王X见状立即围过来,与被告人练XX一起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X、黄X等人。在对方用垃圾桶扔向被告人练XX后,被告人练XX、古XX、杨XX拿起吧台上的台灯、骰盅等物砸向对方。约5分钟后,打斗双方被酒吧工作人员拉开。
当日1时36分许,打斗双方聚集在酒吧门外。被告人杨XX从酒吧内冲向被害人张X等人,被害人张X用脚踢踹被告人杨XX,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在互相推搡、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杨XX用台灯砸向对方,并和被告人古XX、王X与被害人张X等人用拳头互打。经鉴定,被害人张X、黄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张X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5日将被告人练XX、古XX、王X抓获。被告人杨XX于2017年7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练XX、古XX、杨XX、王X与被害人张X、黄X达成和解,四被告人共计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二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杨XX因吸毒,于2013年9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材料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XX、古XX、杨XX、王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该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练XX、古XX、杨XX、王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练XX是事件引发者,被告人练XX、古XX、杨XX用台灯、骰盅等物砸对方,被告人杨XX在酒吧门外再次挑起打斗,故上述三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在量刑时应重于被告人王X。被告人杨XX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练XX、古XX、王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获得赔偿,各被告人均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因本案被羁押的39日,应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练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古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四、被告人王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共被羁押39日,折抵刑期7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全站访问量

    50967

  • 昨日访问量

    3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黎恒冲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