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发生原因
1 . 诉讼便利。情侣之间的资金转移主要包括现金交付、各类转账、偿还信用卡、支付购买物品的价款等方式。除去现金交付之外,其他几种方式都可以很方便地取得资金交付的凭证,比如银行转账凭证、信用卡还款记录、购物小票、发票等。
再加上前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出借人的举证标准有所放宽,对于情侣间的资金往来纠纷,更多的原告会选择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尤其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在没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不是借款的,应当进行举证。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原告对借贷合意的证明责任,增加了诉讼便捷性和胜诉可能性。
2 . 财务混同。有些案件名为“借款”,但借款合意的形成及款项支付的事实均难以查清,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借款纠纷。情侣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通常交杂在一起,甚至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一旦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甚至对小额支出也斤斤计较,产生纠纷在所难免。主张欠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均计算入欠款金额当中,双方对债务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只能诉诸司法途径。
另外,情侣间微信联系频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出借款项颇为常见,但微信并不要求实名制,微信账号或昵称是否为当事人所有,在有些案件中也引发争议。
3 . 恋爱功利。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无劳动收入,依靠恋人支持其日常生活开支,并认为理所当然;有的案件中一方在恋爱关系中想方设法要求对方为其买房买车,并登记于自己名下;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恋人购买奢侈品衣物、饰品、鞋包等,并以之作为对方表达爱情诚意的方式。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对于曾经的付出就想实现对价。
大部分案件是大额支出较多的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但也有部分案件反而是另一方以其他较小数额的账目提起诉讼,而对方以曾支出更大额的金钱予以抗辩,或是主张抵销。
四、防范和处理纠纷建议
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无特殊影响。其意义主要在于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资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而结合主客观因素来确认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为防范和妥善处理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1 . 忠诚对待婚姻。部分当事人对待婚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在结婚时仓促、草率,发展婚外情时随意、任性。一旦婚外恋情面临东窗事发危机时,往往无法理性处理,冲动许诺各种具有封口性质的补偿费用,甚至写下数额不低的借条、欠条。而所谓的婚外“第三者”往往基于数年感情无法修成正果、让步于对方配偶而心有不甘,便破釜沉舟执念于金钱补偿来平衡内心。所谓“分手费”“补偿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难以得到支持,双方恩怨实难通过诉讼平息。任何一方为彻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应当以社会基本道德约束自身,提升道德感、边界感、敬畏感,不给纠纷发生提供可能。
2 . 注意留存借贷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时,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二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前述借贷要件保留证据。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此外,相关案件审理也会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实际存在。
3 . 不存在借贷慎重留痕。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接受款项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担的债务。
4 . 积极应诉和谐为上。由于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昔日恋爱期间的部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对双方及其家人的公众形象和情感均会造成伤害。故建议纠纷发生后,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可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双方的影响。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说清情况,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