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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六)

2021-06-28

发布者:路绪华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552人看过举报


2.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设置。

企业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通过股东大会(权力机关)、董事会(决策和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形成的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目前,治理结构没有一个优良的标准,在公司法的背景下,应注意防范下列法律风险:

避免股东会、董事会僵局。例如股权设置畸形、企业章程中设置了过高的表决比例要求,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从而形成股东会僵局,最终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建议充分利用企业章程,设立避免股东会或董事会僵局的机制以及出现僵局后的解决机制。

避免会议召开瑕疵。因会议通知方式、程序、内容不当或出席人数比例不当等原因,导致会议召开不能或无效,致使股东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建议充分发挥章程的“自治”作用。在章程里规定会议通知的主体、方式、内容等;为了确保会议的决策符合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同时防止因人数不足导致会议无法召开,以及若干会议同时召开等情况的发生,应在章程中规定会议最低出席人数,以及人数不足时的补救方法。

避免会议决议瑕疵。无法形成决议、形成决议的程序不合法、决议形式不合法等可能导致决议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建议股东会企业章程应详细规定表决时间、表决方式、表决标准(按人还是按资)、未按规定表决的法律后果等。此外,对在瑕疵出现后如何补救的问题,应有所了解,如通知程序上的瑕疵,可通过事后取得该部分股东的同意予以补救;会议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可因全体应到会成员出席而予以补救;通过章程的法定修改方式弥补之前决议违反章程的瑕疵等。

避免股东权益受损。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滥用权力,藐视中小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或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公司的意志,拒绝为中小股东分配利润,导致公司因此陷入僵局,或被小股东诉请司法解散。建议股东充分利用章程“自治”原则,如规定当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赋予任一股东直接代为提起赔偿之诉的权利,或赋予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

避免董事履行职务瑕疵。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优势和信息获取经济上的优势或其它优势地位,为自身谋利,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容易引起其他股东猜忌从而影响公司发展。建议对董事的此种行为采取事先和事后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前行使阻却请求权;二是行为发生后要求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或股东直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公司损失。

避免监事会无法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达不到法定人数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使监事会决议归于无效。建议严格筛查拟任职人员,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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